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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遇骗局?小心买房中的合同诈骗
来源:李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9-27
浏览量:1029

买房遇骗局?小心买房中的合同诈骗!

【摘要】随着南京·新加坡生态科技岛项目正式签约奠基,南京江心洲就被寄予了“迷你版新加坡”花园城市的美丽期望,人们期望在这样的美丽环境中居住、养老,本案原告高某带着这样的愿望购买江心洲一套住宅,想着自己退休后能在“江中明珠”中颐养天年,没想到遇到一个诈骗犯,带来无尽的烦恼。

【基本案情】2017年初高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江心洲一套拆迁安置房,因拿房不满5年,暂不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,因此和卖房人(本案被告)赵某约定,房屋总价150万元,签订合同时支付50万元,交房时支付25万元,过户时支付余款75万元。

签约当日,原告支付被告50万元。时隔两月,到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,被告拒绝交房,且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,为此原告委托李平律师团队起诉至法院。

我们接受委托后,按照往常的代理思路,只要通过司法确认双方签订的《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》合法有效后,就有理由要求被告履行合同,但是随着案件审理进展,发现案情远比想象的复杂。

一审如我意料,很快判决合同有效,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。

被告不服上诉,其主要理由是合同未征求妻子同意,属擅自处分,以及违反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和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规定,合同应属无效,2017年底,南京中院维持原判。

20185月,南京中院驳回被告赵某再审申请。

至此,被告能够使用的法律手段全部用完,我们以为,尘埃落定,可以申请执行。

2019年元月,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,第三人云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2017年底的中院判决。经法院查明,2016年底,云某和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合同总价170万元,赵某收到房款100万元,并将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付云某,时隔一个月,赵某故技重施,将涉案房屋卖给高某,中院裁定,赵某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,驳回云某起诉,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随后,赵某消失在茫茫人海,公安通缉赵某。

2019年年中,赵某在新疆被公安抓获,目前正在处理高某和云某两受害人的退赔手续,等待赵某将是漫长的监狱关押。

【律师点评】

大部分拆迁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,由于拿房不满5年,需要在卖方享有产权时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因此签订合同包括合同履行,均在私下进行,存在风险,在当下房价不断上升,等到具备过户时,房价和合同价差距很大,卖房人往往见利忘义,不承认不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,导致纷争不断。这种操作方式不同于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,可以由房产部门作为第三方监管合同履行,保障交易安全。因此,李律师建议购买这样的房屋慎重!慎重!慎重!

其次,因为这种合同履行期限较长,存在法律风险,作为购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提供合同履行担保,如果不履行合同,承担相应担保责任,担保方式有多种,保证金容易加重卖房人负担,影响合同履行,建议选择保证人或者保函方式,保函是由保险公司、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,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,最大限度避免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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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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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中银(南京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5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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